中国生态摄影网作品发布说明
为给优秀生态摄影作品提供展示机会,挖掘更多专业生态摄影人才,中国生态摄影网欢迎广大生态摄影人在本网站发布摄影作品。 作品发布要求如下: (一)所有作品的拍摄务必遵循“保护大于拍摄”原则,不得采用食诱等方式招引野生动物进行拍摄,不得有为了拍摄而破坏动物生存环境和影响其生存的行为,例如破坏鸟巢周边的遮拦物造成鸟巢暴露影响鸟类繁殖;不得采用投石、驱赶或者过度追逐野生动物造成其受惊吓等行为;对于任何物种都不得采用抓捕之后摆拍等行为,一经发现其作品将不予发布;
(二)上传作品须为JPG格式,最长边像素1000px,总文件量小于500K,保留图片拍摄信息;
(三)原作品须为JPG/TIFF格式,分辨率不低于2400 ×1600像素(4百万像素),以备图库收录使用;
(四)作品内容为野生状态下的动植物及自然环境;
(五)作品的风格、题材、地点不限,写实写意均可,但图片后期加工只限于适当的剪裁,以及对色彩、反差的调整,不得改变拍摄环境原貌。禁止任何歪曲作品真实性的操作。
(六)作品必须为本人原创。如有精品图文转载需注明原作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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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自然摄影师守则
国皇家摄影学会自然摄影组制定译/孟 勇
“拍摄对象的福祉更重于摄影本身”
引言
如使拍摄对象处于危险之中,则不应进行拍摄。这里所说的对拍摄对象所造成的危险包括干扰、物理伤害、引起不安、导致捕杀和降低繁殖成功率等风险。
就某些物种而言,由于摄影将造成干扰,所以可被视为犯罪行为。
许多鸟类受到法律特殊保护。必须遵守与自然摄影相关的法律。英国主要立法清单附于本守则末尾。
在其他国家时,摄影者应事先了解任何有关限制。当地立法的明显松弛或缺失不应导致任何摄影师放松其个人的高标准。
总则
摄影者应熟悉拍摄对象的自然历史:生命形态越复杂,物种越稀有,则个人所掌握的知识就必须越多。为了能够避免对摄影对象的利益造成意外破坏,摄影者还应充分了解拍摄对象的其他自然历史。对拍摄物种及其栖息地毫无了解的人拍摄珍稀动植物的行为将会受到谴责。
关于特殊科研兴趣点(SSSIs):任何人出于对某一地点的特殊兴趣而有意或鲁莽地对任何动植物、地质或地貌特性造成损毁或破坏,或有意或鲁莽地对任何上述动物造成干扰,将被视为犯罪行为,并将在接受简易判决后被处以罚金。
为了维护自然摄影的良好声誉,自然摄影实践者遵守正常的社会规范是十分重要的。在私有土地上开展工作之前应获得许可,并且不应对其他自然学者造成妨碍。在成为特别研究对象的地点和栖息地上开展工作时应与相关人员进行协调。
虽然拍摄死亡、标本、人工繁殖、被捕获、人工喂养或遭受其他形式控制的样本也许确实具有价值,但是绝不能宣称其处于野生或自由状态。这种照片的使用者(不论其所认为的使用目的为何),不论其看上去多么地满不在乎,均应永远得到告诫。
一、在巢鸟类
任何时候均必须遵守《1981年野生动物与乡村保护法》的规定。在目录1中的物种(Schedule 1species)筑巢时,或在巢中有卵或雏鸟时,或身处有鸟卵或雏鸟的鸟巢附近时,任何有意或鲁莽的干扰行为,或干扰雏鸟的行为均为违法。在苏格兰,任何鲁莽或有意干扰或骚扰目录中1A类的鸟类(即白尾海雕)或目录1中的鸟类(即西方松鸡)的行为,均为违法。
在某些情况下,拍摄一类鸟类需获得许可证。只有详细了解鸟类繁殖行为的摄影者方可对在巢鸟类进行拍摄。许多颇有能力的摄影者(及观鸟者)均缺乏这种资质。
拍摄稀有物种应只在其经常出没的区域进行,因此在海外拍摄在英国罕见,而在当地较为常见的物种则较为可取。在海外工作的摄影者应像在国内一样谨慎行事。
在有理由怀疑除非利用隐蔽体则鸟类将无法继续其正常繁殖行为的情况下应永远使用隐蔽体。隐蔽体使用者的任何部位均不应在隐蔽体之外可被发现。
在有可能引起公众或捕猎者注意的位置不应搭建隐蔽体。如存在任何这样的风险,应在附近安排一名助手以防止潜在入侵者的接近。任何公众日间可能接近的掩蔽体均不应无人看守。
应将前往某地点的次数保持在最低程度,以免破坏植被和造成新开路径或通道。在拍摄行动之间应恢复该地点的自然状态。
虽然因拍摄鸟巢而造成的鸟巢破坏鲜有报道,但是所发生的大多数情况均是由于过于匆忙。迁移或架设隐蔽体,使用镜头或闪光器材,以及整修或使用隐蔽体之间的间隔时间应保持在最大程度。许多物种需要至少提前一周的准备时间,因此,这应被视为一个正常标准。在开始实施下一个步骤之前,设立隐蔽体的每个步骤均应得到鸟类(在处于共同喂养或孵化阶段时无论其数量如何)的充分接受。如果某一步骤遭到鸟类拒绝(对一位称职的摄影者而言,鸟类的行为应十分明显),架设隐蔽体的步骤应至少后退一步;如果遭到反复拒绝,则应当放弃摄影活动。
每个阶段所造成的干扰应保持最低水平。在夜深时开始某一步骤不太可取,因为这时鸟类的活动频率开始降低。
在无法确定鸟类是否接受时使用遥控装置很少能够取得满意结果。由于干扰的频繁程度,重新设置快门或手动推进胶卷的被接受可能性则更小。
虽然最好的照片经常是在孵化时间前后拍摄到的,但这却不是开始架设隐蔽体的时候——即便鸟卵刚产下也不行。等到成鸟对环境的反应已经稳固建立之后则会更好。
在有人进入隐蔽体之后,鸟类的首次造访最好用于检查其路线和习性,而不应用于对其曝光。快门的声音越小,鸟拒绝的几率就越低。所用镜头的焦距越长,隐蔽体与鸟巢的距离就越大,而遭到鸟类拒绝的风险就越小。
假如在隐蔽体内等待“轮到自己”的摄影者太多,接受隐蔽体拍摄的鸟类所面临的压力就越大。每换一名摄影者都会造成新的干扰,因此应予以避免。理想的方式应当是两位摄影者配合工作,两人同时进入,每次一人离开,虽然有些物种可能需要更多人员。应永远绝对保持最低干扰程度,而在天气不佳时(下雨或阳光过热时)绝不应产生任何干扰。
在任何情况下,为摄影棚摆拍目的捕捉正在孵化的鸟类均是完全不可接受的,而且这也是违反《野生动物与乡村保护法》的行为。
为摄影目的将雏鸟或鸟卵移出鸟巢,即便属于临时性质,也是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拍摄时应谨慎从事,以免导致雏鸟从鸟巢中“炸窝”。绝对禁止人为限制雏鸟行动自由的行为。
在孵化季节,不应在鸟巢附近播放磁带或放置掠食动物标本(用以刺激领地反应或报警反应)。此外,在存在孵化鸟类的区域,即使不在鸟巢附近,也不应使用诱饵或播放鸟鸣磁带以将鸟类引诱到照相机附近。就一类物种而言,使用这样的手段可被视为违法。
二、巢外哺乳动物与鸟类
在隐蔽体有可能用来拍摄在巢鸟类的地点不应利用隐蔽体引诱掠食动物。
有可能向不负责任的猎手或捕手透露猎物地点的掩体不应进行蹲守拍摄,这一点在海外尤为重要。
为了在受控制的条件下进行拍摄而捕捉哪怕是非繁育期的鸟类也是不可接受的和违法的行为。为合理的科研目的和在拥有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尽量减少延误释放鸟类的前提下,为偶然拍摄的目的而捕捉鸟类是允许的。但是如果需要推迟释放时间,这种推迟必须符合许可证的要求。
为摄影目的而捕捉小型哺乳类动物不予推荐。只能在特殊和必要的情况下,以及在此类动物处于非繁育期(任何性别)和尽量减少放归原栖息地推迟时间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捕捉。不应企图驯化任何被捕捉的动物,因为此种做法将危及动物的生存。
绝不应为拍摄目的而唤醒休眠动物。
三、特别受保护动物
《野生动物与乡村保护法》目录5规定为濒危物种,如:水獭、红松鼠和睡鼠提供完全保护。对于在避居地摄影此类物种的限制与拍摄繁育期鸟类相同。并非所有受保护的物种均拥有常用的避居地,其中包括两种爬行动物、两种两栖动物和数种十分稀有的蝴蝶和飞蛾。最佳原则是:“如有疑虑,切勿行动。”例如,不要为了寻找隐蔽的蛇类而挪动栖息地的物件。
蝙蝠需要特殊关照。在任何蝙蝠繁殖地及其附近进行干扰有可能导致一个原本安全的栖息地被遗弃;所有种类的蝙蝠均受特别保护,除非拥有相关法定自然保护机关(请参见守则末页)颁发的许可证,任何蝙蝠均不得受到干扰或被人拍摄。蝙蝠对于干扰极为敏感。有证据显示,由于摄影产生的干扰后果,一些重要的休眠地遭到永久放弃。摄影许可证一般只发放给富有经验的蝙蝠工作者。
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应在野生环境中捕捉任何受完全保护的物种,而这里所说的捕捉则是指任何捕捉形式,包括使用捕蝶网。
《野生动物与乡村保护法》目录6规定所包括的不得诱捕的其他动物包括 鼠、刺猬和松貂。如需为拍摄目的而诱捕上述动物则必须申请许可证。
在任何地点,对任何欧洲受保护物种造成干扰的行为均违反《1994年动物栖息地保护规定》。
四、其他动物
为摄影目的将冷血动物或无脊椎动物从野生环境临时转移到摄影工作室或动物馆(或水族馆)的行为不予推荐,在这种情况下,野外实地拍摄较为可取。如果为摄影目的将拍摄对象从野生环境移出,则应尽快将其放归原栖息地。
在野生环境捕捉《野生动物与乡村保护法》目录5规定清单上的物种或诱捕该法目录6规定物种的行为为非法。 昆虫拍摄者应熟悉那些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捕捉的物种。
不得为使非脊椎动物进入安静状态而使用冷却或麻醉手段。
在微栖息地(如树皮和海滩岩石等)受到干扰时,应在摄影之后将其恢复原状。
不应对栖息地造成任何破坏;在自然保护区或特殊科研兴趣点,即使已获得土地所有者同意,任何此类破坏均有可能是违法行为。
五、植物
摄影者应清楚了解现行立法。在未获得土地所有者及居住者同意的情况下,连根拔除任何野生植物均为违规行为。对于一百多种极度濒危植物,包括最为稀有的兰花物种,法律保护扩展到禁止采摘,因此必须避免对周边植被,包括植物幼苗,造成任何破坏。
如果摄影行为被认为对保护珍稀植物构成威胁,而不是有所助益,制定更具有限制性立法的压力就有可能增加;例如,为受保护植物提供花期保护,就像目录1中的鸟类所享受的孵化期保护一样。
不得为工作室摄影或方便现场拍摄另一物种采摘任何稀有物种(更不得连根拔除)。也不得为方便拍摄另一植物而摘除稀有物种的任何部分。
某些拍摄对象(植物、真菌等)可能需要“整修”(即清理周边植被)。这种行为应保持最低限度,以免将拍摄对象暴露给捕食动物、人类或天气条件。应将植物或其枝条捆扎起来,而不应将其砍掉;在任何拍摄行为之后,应将现场尽量恢复自然状态。目标永远是避免留下明显的干扰痕迹。
在公布或展览某一珍稀物种之前,应注意不要由于偶然因素而暴露拍摄地点。应注意自己的照片不含任何物种所在地的线索,这一点在广角摄影作品中尤为重要。除非出于保护的目的,不得故意泄露稀有物种的地点。
六、真菌
除了几种十分常见的物种之外,现实中或照片中的真菌很少有被识别的可能性;一个无法识别或无法正确识别的物种照片的价值非常有限。因此,拍摄之后通常需要采集标本。应使用小刀,而不是用手指做这项工作。应注意采集完整样本,包括潜埋于培养层以下的基底层。应对培养层(尤其是菌根类mycorrhyzal)和任何相关有机物加以记录,因为记录将有助于识别工作。
采集工作的首要原则之一是,尽可能将环境保持在发现时的状态。应将任何被推开的原木恢复原位。在进行小组工作时,应仅允许最有经验的真菌学者采集样本,因为该工作者的分析将能够被转达给其他摄影者。采集者可能需要采集五或六个不同菌龄的样本,以使真菌学者可通过显微分析进行准确识别,并且保留充足样本储存于标本集中以备将来参考。在物种,如檐状菌(brackets),体积很大的情况下,也许不必采集完整样本,因为往往采集一个楔形侧面就足矣了。
请注意,有些公共开放区域有可能受地方立法的保护而禁止采集活动。《1981年野生动物与乡村保护法》目录8规定所提供的法律保护禁止在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的任何地点采集四种真菌(这些受保护物种为猴头菌(Hericiumerinaceum)、滴孔菌(Piptoporusquercinum)、牛肝菌(Boletusregius)和鬼笔菌(Battareaphalloides))。
七、最终图像的真实性
一幅自然摄影作品应传达摄影者在拍摄时所看到的基本事实。
无论是通过暗房加工或运用数字/电子操作手段,均不应对摄影原作进行大幅修改或进行任何来源的增补。但是允许去除微小瑕疵或无关内容。
八、相关立法与分类规定
摄影者应了解下列法规的相应条款或任何其后续的修正法案:
《1981年野生动物与乡村保护法》
《1985年野生动物(北爱尔兰)保护令》
《1992年獾类保护法》
《蝴蝶学会保护守则》
《英伦诸岛植物学会(BSBI)稀有植物清单及行为守则》
《皇家鸟类保护学会鸟类摄影及相关法律手册》
《1994年(自然栖息地等)保护规定》
《2000年乡村保护及路权法》
《2006年自然环境及乡村社区法》
1997年、2007年与皇家鸟类保护协会(RSPB)及三个法定自然保护理事会磋商修订
国际自然保护摄影师联盟
译/孟 勇摘编自www.ilcp.com
国际自然保护摄影师联盟(ILCP)由海洋生物学家兼自然摄影师Cristina Mittermeier发起,由来自世界各地的对自然和保护事业充满责任感的顶级摄影师组成的组织。ILCP的成员必须是在世界范围公认怀有生态保护理念,并长期持续致力于此目标。ILCP的每一位摄影师在全世界各个地方发挥着自身的影响力,形成用影像保护自然的强大力量。
一、使命
通过符合伦理的摄影推动环境与文化保护。我们相信,令人震撼的摄影作品是一股强大的保护自然的力量,尤其是配之以信念坚定的科学家、政治家、宗教领袖和决策者的合作。我们期望用对我们美丽星球负责和热爱态度的文化来取代对于环境的冷漠。
二、目标
利用摄影的力量教化国际社会并推进自然保护目标;创造引人入胜和充满见地的图像,以发动一场促进解决自然保护问题的视觉运动;为建立摄影与环境、科技、文化媒体、政府、宗教和教育资源之间的联系提供助力;为会员提供一个交换信息的真正平台;制定一套摄影师行为守则;在文字说明和图片处理方面推动实事求是和保持道德高标准的行业惯例;促进自然保护教育;鼓励种族和地域多样化的成员结构;吸引学术奖金与拨款,以向利用创意理念促进自然保护的摄影师提供支持。
三、核心价值
本组织的三大指导性价值为:实施保护、保持完整性与产生优异摄影作品。任何一位希望加入国际自然保护摄影师联盟的摄影工作者均必须通过其作品展示上述价值,其作品必须有助于保护我们星球上的生态多样性,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在其对待和描述自然世界的行为中尤其应坚守道德和伦理原则,并为他人树立值得效仿的优异摄影高标准。
四、道德标准
作为国际自然保护摄影师联盟的成员与合作者,我们承诺在业务和野外工作行为中保持最高的道德标准。我们宣誓,以树立正直和职业操守典范的方式在全摄影界推进道德行为。
在此过程中,我们所采用的原则如下。正直原则:推动自然保护工作的有效性与我们作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诚实性直接相关。尊重原则:我们相信,对我们的拍摄对象,无论是人类还是野生环境,以及对我们得以接触的人员均应保持尊重和职业态度。职业原则:我们的个人行为将反映每位其他联盟成员的形象与操守,并会对整个组织的形象和诚信产生影响。
五、野外拍摄方法
国际自然保护摄影师联盟成员保证将其对拍摄地点与拍摄对象的影响保持在最低程度:我们永远将拍摄对象的安康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必须特别注意避免给繁育期动物的成功繁殖造成负面影响,或增加其遭到捕猎的风险。遵循“不留痕迹、出入现场前后整理场地”的道德规范,尽量减少我们对地貌的影响,保持工作地点的完整性和地理特征。在野外拍摄时应遵守所有可能影响自己行为的规定与习俗。以尊重和专业的态度对待我们的自然保护伙伴即科学家、土地所有者、向导和政府官员。
六、圈养动物使用
在某些情况下,拍摄圈养动物有可能成为珍稀图像的宝贵来源。然而,使用圈养动物必须遵循和在其他情况下相同的伦理标准:动物的安康应为首要考虑。圈养动物图像的文字说明应诚实、准确,决不可将其介绍为处于野生状态。
七、数码处理
一幅照片的记实力度与其记录真实事件的价值直接相关。然而,随着数码技术的问世,图像处理已变得更加容易和更加普遍,但是,对于作为真实记录的摄影而言,这有可能破坏公众信任度。我们相信,在任何情况下,图像处理绝不应以错误呈现真实事件或欺骗观众的方式对关键内容加以修改。
八、文字说明的真实性
由于照片传递信息,所以应当既准确,又诚实。作为一种自然保护工具,不准确或不诚实的文字说明会降低图像的有效性,破坏所传达的信息和公众的信任度。前两天收到《人与生物圈》2012年2-3合刊,讨论生态摄影道德问题,内容很充实,特别是英国自然摄影师守则和国际自然保护摄影师联盟这两篇,水平很高,让人信服,严肃而不偏激,渗透着理性思维的分寸感,看得出是很多高人反复推敲的结晶,值得好好学习。
感谢编辑小雷提供电子版。(其中部分内容台湾江明亮先生曾经翻译过,这次的版本更加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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